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文件
市市政发【2006】62号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前安全措施
审察备案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委属行业管理的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市市政发[2006]19号)中的相关规定,经委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开工前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均应在开工前到我委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完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手续后,方可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道路维修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无须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手续。
二、凡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手续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报《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前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表》(附后)一式三份(表格可复印,也可登陆西安市政信息网www.www.pdfzx.com直接下载)。委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备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一式两份,委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各一份备查。
三、施工项目开工后,施工现场安全员因故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新任用人员的《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我委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手续的办理,凡因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凡未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手续擅自开始施工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事故或构成犯罪的,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西安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前安全生产措施审察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