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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办法
2015-07-29 09:15  

西安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合理使用和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管理、使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桥梁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

第三条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以及市辖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下空间设施的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快速干道管理部门按照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的权限范围负责相关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下空间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使用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公益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的各类设施,其外观、功能等应与桥梁的结构、形式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桥梁下空间已经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的,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利用。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

第七条申请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或挖掘城市桥梁下地面的,应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申请;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桥梁下空间的批准文件;

(三)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城市桥梁下设置管线的,还应提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图和有资质的勘察测绘机构出具的管线定验线单。

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或挖掘桥梁下地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并与桥梁养护维修单位签订《文明安全使用桥梁下空间责任书》。

第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场站、绿地等的或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出租城市桥梁下空间临时占用权。

临时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撤除设置的所有设施,恢复城市桥梁下空间原状,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临时占用期间对桥梁造成损坏的,临时占用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空间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商业、餐饮、娱乐、修车、洗车等各种商贸活动;

(二)生产、储存、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三)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用品的车辆,停驻机动车给车辆加注燃油或修理车辆;

(四)占压、拆改已有的燃气、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管线、杆线或护栏、管理用房等设施;

(五)擅自架设燃气、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管线、杆线;

(六)擅自设置广告牌、标牌、宣传品和挂浮物;

(七)搭建棚房用于居住或使用明火;

(八)设置摊点、进行劳务聚集等活动;

(九)在桥梁下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十)迁改桥梁设施,修建影响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下空间内设置的各类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满足桥梁技术标准和维修养护等要求。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立停车场等设施的,应当预留桥梁检修通道、空间,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喷涂警示图标,防止对桥梁造成损害。

停车场等设施的地面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载力要求,并保持平整、坚实、不积水、无裂缝。

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的设施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不少于1.5米,且不得将桥墩、桥台、桥梁附属设施及其它市政设施封闭在内或占压,影响其检测、养护、维修作业。

(二)用电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不得私拉电线、插座,超负荷用电;冬季不得使用电炉子及其他大功率电器进行取暖。

(三)设立明显的防火标识,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消防预案、防汛预案、突发事件(火灾、爆炸等)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管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向市政管理部门和桥梁养护维修单位报告。

(五)建立桥梁下空间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并安排车辆按顺序停放,保证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高架桥梁、桥墩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桥梁养护维修单位的检测维修工作。桥梁检修时,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配合并腾让用地;对妨碍桥梁结构安全和检修工作的设施,应立即无条件予以调整和拆除。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设施缺损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

临时占用期间,因停放车辆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桥体损伤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桥梁修复损失;因车辆长期碾压造成城市桥梁下路面毁损、沉降或破坏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上述事故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快速干道管理部门在受委托权限内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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