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设施安全管理的
通 知
市政管发〔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设施安全管理,保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临时占用桥下空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临时占用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用途进行临时占用。
二、占用单位在占用区域内不得从事破坏桥梁安全的活动,禁止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占用单位应及时维修批准设立的设施,确保该设施正常使用,在占用期满后应做到工完料净现场清并恢复原状。
四、占用现场必须隔挡整齐有序、牢固,现场环境应干净整洁有序。
五、占用场地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六、占用单位应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专项教育,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有效保证桥梁安全。
七、占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自查、自检机制,定期对其设施及所依附的桥梁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桥梁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我局市政设施管理大队和市政设施局桥梁监测中心报告。
八、占用单位应无条件,并积极配合市政设施局相关部门对桥梁及其设施的安全检查、巡查。不得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九、占用单位应履行桥梁安全保护责任,由于其使用不善或自身设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桥梁损坏及影响到桥梁结构安全的由占用单位负责。
十、临时占用桥下空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严禁使用明火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用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除值班看护人员外不得有人员居住。
十一、桥梁下部设立的停车场对桥梁墩柱均应设置防撞围栏等设施,并喷涂明显警示图标,要保证停车时对桥梁构筑物不造成刮蹭,或直接撞击。
十二、桥梁下部设立的停车场内应当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速等标志,严禁超宽、超高、超载或载有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车辆的停放。
十三、桥梁下部设立的停车场,应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防止桥下车辆自燃爆炸或其它火灾造成的桥梁设施的损伤、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发生。
十四、桥梁下部设立的库房,要配备专人看管,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齐全。
十五、局下属市政设施管理大队、桥梁监测中心、天桥通道所、安全科、保卫科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职能,切实加强桥梁设施检查监督、监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7日印发